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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专××制××司与杭州××××水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制××司,杭州××××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上××专××制××司,×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杭州××××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队××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制××司与被告杭州××××水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专××制××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水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