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建生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建生,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屠建生,06221973080678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新南村南堡南街9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洪,上虞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0622197511169019,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龙浦村朱凌3—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建生诉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建生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屠建生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o一o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圆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