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执民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金文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丽君;金文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被执行人:金文良。原告张丽君与被告金文良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发出(2009)台黄商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丽君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调解书确定金文良应支付张丽君运输款人民币11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文良去向不明。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金文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张丽君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金文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文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