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善××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嘉善××司。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嘉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