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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与邬忠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邬忠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乐平、魏锋。被告:邬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与邬忠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邬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邬忠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邬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