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杨××、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被告:章××。原告朱××为与被告杨××、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纪迈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章××需要公告送达,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诉称:被告杨××、章××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8日,被告杨××称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2万元,言明月息3分,2个月后连本带利某某借款,原告同意,当晚将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当场立据为凭,因被告没有讲信用,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推托不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自2009年2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损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册、两被告结婚登记档案材料,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被告被告杨××、章××系夫妻关系。2、欠款欠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解释欠款欠据上“朱××”的名字是原告本人所写,当时此处空着的,其他内容是杨××写的,两处涂盖的内容是“担保人及其姓名”,因为原告与担保人的关系比较好,原告自愿放弃对担保人的要求。被告杨××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钱是向赵××借的,借款2万元事实,3分利息过高,实际是每万元每天50元的高利息,已经支付原告现金8000多元,金项链也被原告拿走了。自己与章××已经于2009年6月离婚。提供2009年6月9日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办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两被告已经离婚。被告章××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章××缺席,视为对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中出示、质证。被告杨××对身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被告已经离婚,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原告对两被告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身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被告杨××承认自己写过这份欠款欠据,但欠款欠据上“朱××”的名字不是自己所写。本院认定该欠款欠据系被告杨××所出具,其出具时将债权人的姓名空着,现原告持有该欠款欠据并填写上自己的姓名,可以认定原告为出借人。虽然原告对欠款欠据有过涂盖,但原告代理人对涂盖部分的内容所做的解释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涂盖不影响欠款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借款凭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杨××、章××2002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2009年2月28日,被告杨××向原告朱××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3%,该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朱××主张被告杨××向其借款2万元,有欠款欠据为凭,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1.62%)的部分不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缺席,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推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即被告章××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杨××关于已经支付8000多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章××应共同偿还原告朱××借款2万元及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