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马某。被告董某。原告马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家独立生活。2007年4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夫妻共有财产,无债权债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董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家独立生活。2007年4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被告无夫妻共有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