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许庆波与徐迪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波,徐迪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波,农民。被执行人徐迪烽,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574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波诉被执行人徐迪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迪烽尚欠申请执行人许庆波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迪烽所继承的位于周巷镇万寿寺村原徐伟荣名下的三间二层楼房进行了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