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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罗某与被告浙江省××狱、被告浙江××房××司与浙江省××狱、浙江××房××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浙江省××狱;浙江××房××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罗某。被告:浙江省××狱。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浙江××房××司,××××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浙江省××狱、被告浙江××房××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向东独任审判。2010年5月7日,原告罗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