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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杭州××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谭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寇××。原告赵××诉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3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长 陈   文   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