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李海声、审判员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月6日以企业经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告借款60000元,后被告共还款25000元,尚欠原告35000元,经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两张,拟证明原告共借款8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某某在庭前向本院提供证据有:收条两张、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三份,拟综合证明被告共向某告还款46500元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形式上无违法之处,真实可靠,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月6日以企业经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告借款60000元,后又于2008年3月2日向某告借款20000元。被告共还款46500元,尚欠原告33500元,经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某告彭某借款80000元,已归还465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拒绝偿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借款33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6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声审 判 员 邓 建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