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与任锡湖、成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任锡湖,成建明,金俊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宾王路181号。法定代理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华军。被告任锡湖,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双溪村。被告成建明,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49幢2号。被告金俊杰,经商,乌市苏溪镇双溪村5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成建明、金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于2010年5��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