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与任锡湖、成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任锡湖,成建明,金俊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宾王路181号。法定代理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华军。被告任锡湖,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双溪村。被告成建明,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49幢2号。被告金俊杰,经商,乌市苏溪镇双溪村5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任锡湖、成建明、金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于2010年5��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