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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季某某1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季某某,皇莆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某1被告季某某1被告季某某2被告季某某3被告季某某4被告张某某2被告皇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诉被告季某某1、季某某2、季某某3、季某某4、张某某2、皇莆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1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