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霞与成都日友商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成都日友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王霞,女,出生于1972年5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日友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69号11幢1单元13楼5号。法定代表人钟鸣。委托代理人李彦,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与被告成都日友商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霞承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