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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涂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47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曾某。原告涂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当天就到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当天,被告就逃回贵州老家,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曾某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贵州人。原、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到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实际同居生活,被告便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遂昌县石练镇坪墟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当天便草率结婚,结婚当天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涂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厚明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江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