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6街坊64号楼3门5层。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