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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桂清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清,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72-2号原告王桂清,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大发模板租赁站业主。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陈学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清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清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33元,由原告王桂清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许维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