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徐某。被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闻利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相识,2001年11月20日在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现年6岁,就读��海宁宏达小学。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初起,被告沉湎于打牌,先后输掉了50克男式黄金项链一根、亲友馈赠的小人金某及家中全部积蓄。2007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如甲方(即被告,下同)因赌博所欠赌债,由甲方独自承担,并且乙方(指原告)如若提出离婚,甲方应无条件离婚”等内容的协议。此后被告不思悔改,赌博数额越来越大。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因赌博、吸毒被海宁市、海盐县公安局有关派出所多次拘留。从拘留所出来后,被告长期在外躲债。因债主多次上门索讨赌债,原告在婆家无法正常生活,于2007年年底携子投靠海宁娘家。此后,被告对原告母子生活不闻不问,经济上未支付婚生子郑某乙抚养费,未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至今夫妻分居已二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止;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的原、被告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及生育小孩情况没某,但对其他事实有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自1997年相识到××××年结婚,时间长达4年,相互之间了解较深,结婚之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在诉状中称自2007年起被告沉湎于打牌,先后赌掉黄金项链、亲友赠送的小人金某以及家中的全部积蓄这不是事实,平时被告将上班的收入全部交给原告,虽然被告曾经有打小牌的习惯,但自2007年7月26日之后被告从没有参加赌博,也没有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过。被告曾经偶尔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过,这是事实,是由于被告意志不坚定,被别人唆使造成,但是被告还是正常上班的,也没有人上门催讨赌债的情况。原告称2007年底因为在婆家无法正常生活,带着儿子投靠了海宁娘家,这不是事实,原告在2009年12月底之前一直回到家里,2010年春节以及之后原告也回来过,儿子在上学之前的所有费用也是由被告父母承担,送儿子到海宁宏达小学上学也是原、被告经过商量决定的。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的责任主要是在原告,自原告在海宁开设了一家生产太阳能的企业后,特别是2010年开始,回家的次��越来越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的事实。(4)协议复印件1份,是由原、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的,证明双方约定:如果被告再发生赌博的话,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无条件离婚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对证据(4),被告认为: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原、被告所签,被告以前确有打小牌的习惯,但是在签订这个协议之后被告就不再赌博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职权向海宁市公安局、海盐县公安局查询并调取了对被告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海盐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对上述处罚决定书证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4),被告均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原、被告均没有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同居,于2001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就读于海宁宏达小学。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因被告时有打小牌赌博现象,影响夫妻感情。2007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双方约定:如果被告再发生赌博的话,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无条件离婚。2008年3月10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海盐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2月起原告搬离原、被告住处与被告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自2007年7月26日签订协议后,被告仍有赌博现象,且有赌债十几万元;被告则认为:自2007年7月26���签订协议后,被告不再赌博并否认有赌债十几万元。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被告有什么缺点,请原告指出,被告愿意改,看在小孩的份上,希望原告回家并愿意和原告和好。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同居,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导致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自2007年起被告有打小牌赌博现象,2008年3月10日被告又因吸食毒品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影响了夫妻感情,责任在被告,原告在处理夫妻矛盾时采取消极方式对待也欠妥。只要原、被告双方从家庭和小孩的成长利益出发,珍惜婚姻,多找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宽容,遇到夫妻矛盾多沟通和交流,希望被告真心悔改,原告亦能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和睦的家庭是能够得到恢复的。纵观原、被告的整个婚姻过程来看,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