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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利华与罗润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华,罗润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谢利华,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三仁乡好川村溪东12号。被告罗润华,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水阁路,现在遂昌县菜场112号摊位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华诉被告罗润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利华于2010年5月5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利华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