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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浙儿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浙儿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陈某,身份证号码3325221942********,男,1942年10月2日出生,退休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谢桥小区14幢2单元502室,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123号。被告:程浙儿,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29幢a单元201室,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谢桥小区14幢1单元201室。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浙儿互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程浙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黄觉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