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奉学与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奉学,唐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杨奉学,男,出生于1955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代理人杨克江,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云,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奉学与被告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奉学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奉学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奉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奉学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