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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莉与唐先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唐先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刘莉。被告唐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唐先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莉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赔偿给原告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莉负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 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