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科××式软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司、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式软件有限公司;宁波××司;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宁波××科××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被告:宁波××司。被告: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科××式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司、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于萨摩亚的境外企业,依法应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大××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萨摩亚,系外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宁波××司的级别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卫东审 判 员 庄春梅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