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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与台州远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台州远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550号原告: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塑料城2-7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项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鹤年、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远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92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远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余姚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人民陪审员  徐领芳二0一0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