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要求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员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