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盐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要求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员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