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杜福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德,杜福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即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李军德,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赣马镇李宅村四队***号,现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鹤山路交警大队对面停车场院内,身份证号320721196911144219。委托代理人万山菻,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杜福才(又名杜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军德为与被告杜福才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军德的委托代理人万山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福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为被告杜福才干工程活,与其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我人工费59800元,被告杜福才于2007年12月27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杜福才索要该欠款,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付。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杜福才偿还所欠人工费59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0月份雇原告到店集工地干活,并于2007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人工费的欠条,内容为“欠条店集工地欠人工费59800元(伍万捌仟元正)2007.12.27杜江(工程量多退少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工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小写金额为“59800元”,而大写金额为“伍万捌仟元”,大小写不一致,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故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工费金额应认定为58000元,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杜福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福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偿还原告李军德人工费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杜福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涛审 判 员 张国先代理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