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鼎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黄祖文、义乌市迪湃酒吧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文,义乌市鼎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迪湃酒吧,黄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鼎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海国。委托代理人:王嵩峰。原审被告:义乌市迪湃酒吧。负责人:何志勇。原审被告:黄雪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祖文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鼎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迪湃酒吧、黄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祖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祖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祖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