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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海旺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旺,许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梁海旺,省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振兴路中段一组5号。委托代理人:俞金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平,许村镇巷东村许家浜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旺诉被告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