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海旺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旺,许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梁海旺,省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振兴路中段一组5号。委托代理人:俞金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平,许村镇巷东村许家浜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旺诉被告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