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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与上海××路××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路××司,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路××司,海市××外冈镇外××号。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上诉人上海××路××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甬慈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路××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没有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慈溪中学塑胶工程欠单》、《证明》等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对此决不认同。即使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材料供应商,也应当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是被上诉人慈溪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路××司基于慈溪中学400米塑胶跑道工程“广播线路”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因“广播线路”工程款结算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慈溪中学400米塑胶跑道工程“广播线路”分工程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盖有上诉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印章并载明“授权屠友常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负责办理有关慈溪中学400米跑道工程的一切事宜,代理人处理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认”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屠友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关于慈溪中学400米跑道工程“广播线路”工程的《协议》、屠友常出具的《慈溪中学塑胶工程欠单》、慈溪中学出具的学校400米跑道工程“广播线路”由被上诉人安装的《证明》,已经初步印证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成立,且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