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温××。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碓坊桥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