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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温××。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碓坊桥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春晨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杭州永××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