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钱立友与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友,刘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钱立友,男,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告:刘团结,男,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友诉被告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立友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袁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