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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钱立友与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友,刘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钱立友,男,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告:刘团结,男,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友诉被告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立友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袁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