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电子有限公司与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电子有限公司,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993号原告:金华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澧浦镇大塘桥。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工业园区永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原告金华市××××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电子××)与被告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刘爱苹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子××起诉称: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led电子支架采购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led电子产品,双方对质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情况作了详细约定。2009年6月5日,经双方核对清算,被告共计欠原告280834元货款。为此,被告作出书面承诺“欠银磊货款贰拾捌万零捌佰叁拾肆元整(准确数据以双方某某确认为准),力争在3个月内付清,如确有困难,在10月全部付清。”然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9877.14元未付。现按合同规定被告已违约,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货款人民币59877.14元及利息1760元(利息按照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从200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提供led支架购销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及权利义务。2、提供承诺书1份。证明09年6月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0834元,实际尚欠59877.14元。3、原告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4、原告提供被告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5、原告提供三月份对账单一份,证明截止09年3月28日止原告应收被告公司账款总额323503.3元。也就是被告所欠的数额。6、原告提供四月份送货单一份和浦江县星龙电子科技公司的入库单四份,证明星龙××收到原告的货物(规格型号04a-5-c的支架数量2343k,规格型号04a-5-cb的支架数量215k)的事实。被告星龙××答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无异议,由于原告老总来厂里吵架,要求其赔礼道歉。我们只欠原告货款57934元,而不是59877.14元。被告为证明其事实,向本院提供收条两份(原件),证明原告分别于2009年7月20日收到货款13000元、2009年7月21日收到货款19900元。针对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所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1-6,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收条两份,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led电子支架采购协议,双方对led电子支架采购协议的质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情况作了详细约定。2009年6月5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共计欠原告280834元货款。为此,被告作出书面承诺“欠银磊货款贰拾捌万零捌佰叁拾肆元整(准确数据以双方某某确认为准),力争在3个月内付清,如确有困难,在10月全部付清。”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934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星龙××尚欠原告电子××货款5793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公司承诺书、对帐单、收条予以佐证,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7934元及利息之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金华市××××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9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月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被告浦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1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