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4号原告:章甲。委托代理人:章丙。被告:章乙。委托代理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与被告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甲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甲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章甲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