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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4号原告:章甲。委托代理人:章丙。被告:章乙。委托代理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与被告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甲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甲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章甲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