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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价值26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264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价值26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