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昌华与雷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华,雷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15号原告孙昌华,高镇北街27弄42号。被告雷长强,高镇车站路创新小区c幢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华诉被告雷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昌华于2010年5月5日以被告雷长强涉嫌诈骗,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昌华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