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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虞北方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惠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北方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新惠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07号原告:上虞北方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越谢路口。法定代表人:倪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惠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越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北方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惠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及其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