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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珠凤与余志尧、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凤,余志尧,陈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陈珠凤,女,193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耀芬,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女儿,住慈溪市。被告:余志尧,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菊芬,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新根,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菊芬侄女婿,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凤诉被告余志尧、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珠凤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邵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