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406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所需在2009年7月1日向原告借得32000元,当时由被告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三分利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32000元及利息6240元,合计人民币38240元;2、支付从201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为“蒋某某”,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中的债务人为“蒋新宏”。现原告无证据证明两者为同一人。故“蒋新宏”无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倪如松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