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王飞与林春勇、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飞,林春勇,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张王飞,门街道浦西84-1号。被告林春勇,门街道池家36号。被告韩燕,屿陡门头村兴海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飞与被告林春勇、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张王飞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