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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吴某某、杭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吴某某,杭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吴某某。被告:杭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丙。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吴某某、杭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