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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甲申请认定陈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被申请认定的陈乙由其母蔡德香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乙,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区海滨街道××路××号,系申请人陈甲之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乙患有精神疾病,多次就医没有好转,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陈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陈乙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不能对客观事物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不能有效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及维护自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认定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