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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春波、陈春波与被告董来法、赵惠娟、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与董来法、赵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波,陈春波与被告董来法、赵惠娟、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董来法,赵惠娟,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陈春波,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南区21幢5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3125913。被告:董来法,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振兴新村20幢1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612256913。被告:赵惠娟,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振兴新村20幢1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708225927。被告: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渡江路17号,身份代码73242014-x。原告陈春波与被告董来法、赵惠娟、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绍虞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赵惠娟所有的位于上虞市曹娥街道振兴新村20幢103室的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来法、赵惠娟、上虞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朱小英二o一o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     玲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