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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雪玲与陈基讲、陈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玲,陈基讲,陈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姜雪玲,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54号。被告:陈基讲,农民,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大马山村。被告:陈卫兴,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杨井巷6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玲与被告陈基讲、陈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玲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姜雪玲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楼呈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