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雪玲与陈基讲、陈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玲,陈基讲,陈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姜雪玲,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54号。被告:陈基讲,农民,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大马山村。被告:陈卫兴,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杨井巷6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玲与被告陈基讲、陈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玲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姜雪玲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楼呈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