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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华中与马运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中,马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上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葛华中,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马运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运成于同年1月21日前给付申请人葛华中款98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马运成在上蔡县蔡都镇荣光路西段南侧有房产一处(二间三层),房产证号00××11号、土地使用证号0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运成位于上蔡县蔡都镇荣光路西段南侧房产一处(二间三层),房产证号00××11号、土地使用证号002号。二、限被执行人马运成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三、被执行人马运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刘盘根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