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张茂龙、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茂龙,陈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余生、陈学秋。被告:张茂龙。被告:陈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龙、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茂龙、陈建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8元,公告费140元,合计1208元由原告浙江恒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207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