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兆铁、黄兆铁与被告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章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铁,章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黄兆铁,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70011,住苍南县灵溪镇双台街167号。被告:章明杨,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12164271,住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街568-1右旁边间。原告黄兆铁与被告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铁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合计8420元,由黄兆铁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