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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兆铁、黄兆铁与被告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章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铁,章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黄兆铁,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70011,住苍南县灵溪镇双台街167号。被告:章明杨,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12164271,住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街568-1右旁边间。原告黄兆铁与被告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铁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合计8420元,由黄兆铁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