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明明与张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明,张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宋明明,经商,市佛堂镇联群村2组。被告张蓁,经商,佛堂镇张宅二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明诉被告张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明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明撤回对被告张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