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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天涯木业有限公司与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天涯木业有限公司,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天涯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招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国海。上诉人绍兴天涯木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绍兴市解放南路1324号是被上诉人法定营业地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绍兴县兰亭镇。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