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青、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青,陈建军,何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桂良,该公司法规部法律顾问。被告陈青。被告陈建军。被告何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陈建军、何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财产保全费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