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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青、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青,陈建军,何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桂良,该公司法规部法律顾问。被告陈青。被告陈建军。被告何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陈建军、何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财产保全费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