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会东,朱克宜与杨新华,慎水江,钱建良,沈永华,黄吉林,朱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杨会东,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楼村油坊;原告朱克宜,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村高庄组。被告杨新华,女,1966年12月31日,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街道;被告慎水江,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汉族,浙江省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告钱建良,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汉族,浙江省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告沈永华,男,汉族,1957年7月31日,汉族,浙江省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告黄吉林,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汉族,浙江省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告朱水江,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汉族,浙江省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东,朱克宜;被告:杨新华,慎水江,钱建良,沈永华,黄吉林,朱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东、朱克宜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东、朱克宜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东、朱克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杨会东、朱克宜负担。审判长 王健人民陪审员徐兵人民陪审员杨会南二〇一0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富丰